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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姐说法】蓝姐带你们认识“自甘风险”原则
时间:2023-05-05  作者:罗江区管理员  新闻来源:罗江区  【字号: | |

对于广大运动达人来说,一天不运动,全身不舒服。昨天下午,罗小江和检小蓝这对好基友,便相约进行了一场少林篮球比赛。作为老对手的他们,球场一见面,便“火药味”十足。比赛进行得异常激烈,不料,罗小江和检小蓝不小心发生了碰撞,罗小江脚踝骨折。罗小江找到了蓝姐,问:我可以向检小蓝请求赔偿吗?

蓝姐:根据即将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如罗小江对检小蓝使用了龟派气功)。

上面就是本期蓝姐要带你们认识的自甘风险原则。

01 什么是“自甘风险”原则?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02 “自甘风险”原则的“前世今生”是什么?

 “自甘风险”源于“对同意者不构成损害”的罗马法格言,又称自承风险、自甘冒险,是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指受害者明知某些行为将会引发某些风险,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担,从而在损害发生时承担相应风险,免除加害人责任的规则。作为对侵权责任的抗辩,自甘风险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民法理论或实践所认可。现代社会中,竞技比赛、自助游、极限运动等活动的风险大量存在,但是2009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自甘风险”尚未列入减轻责任或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有些裁判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判决被告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文体活动的开展,也限制了人们的正常交往。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了“自甘风险”原则,填补了法律空白。

03 哪些活动可以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适用范围为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可包括专业体育运动、非专业体育运动、自助旅游等户外探险活动等。 

04 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根据《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原则的规定,适用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本身具有风险性

从事的活动具备相关风险,且该风险是自始客观存在,其中风险性指行为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并非一定产生的损害后果。

2.主体上的适格性

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

3.主观上的明知性和自愿性

行为人应明知参与此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仍自愿参加。自愿方式应包括口头明确同意或签订条约、合同等书面明示方式,也包括当事人以自愿参加活动的行为而表示的默示方式。

4.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利益性

行为人作出的行为不是为了履行道德或法律义务而承担风险,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选择进入到危险中,比如为了荣誉、获得满足感、挑战自我等,但不可违反公序良俗,必须符合社会善良风俗、日常习惯和行业规则。。

05 蓝姐建议

 作为参加者

1参加活动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并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且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最终决定是否参加此项活动。

2在活动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

3活动中要尽到注意义务,遵守规则,避免对同伴人身造成损害,若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组织者

1作为文体活动的组织者,仍应充分履行严格谨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2为避免产生纠纷时责任不明,组织者可明确具体地以书面形式告知参加者此项活动隐含的风险和可能的损害结果,必要时可要求参加者签署相关书面文件。

3可利用第三方转移风险,比如由参加者购买保险或组织者赠送保险等方式,可保障风险发生后的经济补偿。

《民法典》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我们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既是保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法典,更是我们必须遵循的规范,要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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