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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姐说法】围观|公益诉讼剑指何方?
时间:2023-09-11  作者:罗江区管理员  新闻来源:罗江区  【字号: | |

我出生在罗江,饮着凯江河的水长大。作为一名公益诉讼检察官,一名父亲,我想要守护着罗江的绿水青山,让我的孩子也能够在蓝天白云下健康成长。履行法律监督,为公益代言,罗江检察在行动,我们义不容辞

序: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头上的天不再那么蓝,眼前的水不再那么绿,呼吸的空气不再清新,脚下的土地不再那么干净,青山失去容颜,食品不再安全,国家财产在被侵害……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内涵:对法律规定范围内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7月,检察机关在参与中央环保督查组督查过程中,发现威尼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威尼斯城第四期项目未批先建,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等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对当地生态环境、饮用水水源安全造成重大影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先后两次分别向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等三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并与其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进行了反复协调沟通,促进相关检察建议落实。

为保护社会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同时不影响威尼斯城众多业主的合法权益和生活稳定,当地人民政府就纠正违法行为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上移饮用水取水口,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对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进行了调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前,应当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职,行政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护后,检察机关将不再起诉。

 20145月,某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建成投产,但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污染环境。环保部门发现后责令其限期整改,而该企业未整改到位,环保部门也未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企业的污染行为。

 检察机关在开展调查后,向环保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职,督促该企业进行整改。收到建议后,环保部门在两个月内进行了回复,但检察机关进一步查明:该企业污染物依然超标排放,环保部门未全面依法履职,检察建议未实现应有效果。

于是,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环保部门全面依法履职。诉讼过程中,该企业整改到位,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切实保护。最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环保部门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将有关机关或组织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

公益保护 人人有责

罗江检察欢迎您的参与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发现:

1、“生态”类案件范围包括人为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土地盐碱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环境”类案件范围包括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资源”类案件范围包括土地、林业、草原、矿产、水产等资源受到破坏的情形 。

2、“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范围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生产、销售假药或者劣药等。

3、“国有财产保护”类案件范围包括国家出资的企业所支配的经营性国有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税收类、罚没类、费用类由国家权力机关取得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财政补贴类、社会保障类国家因政策扶持和社会保障支出的各项资金等。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类案件范围包括国土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流失、土地闲置、违法使用、违法审批许可等。

5、“英烈保护”类案件范围包括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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