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
生活中,有人可能会认为经过公证的遗嘱比其他遗嘱更有优先效力。但是,当公证遗嘱与最后遗嘱内容不同时,哪份遗嘱才有效呢?
案例
张大爷在镇上买了一套房产,并一直住在那里。小儿子张三结婚时没有房子住,就一直与张大爷住在一起,同时照顾父亲的饮食起居。张三夫妻与张大爷相处融洽,后因为小孙子的出生,张大爷享受天伦之乐的同时觉得张三夫妻很孝顺,于是就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表示自己去世之后,现在居住的房屋由小儿子张三继承。
两年后,张大爷身患重症住院,张大爷的三个孩子一起凑钱为张大爷看病,并轮流到医院照顾他。张大爷觉得三个孩子都挺好,自己把唯一的房产留给小儿子张三的话,对不起大儿子张大和二女儿张二。于是,张大爷在两个好友到医院探望自己的时候,又口述了一份遗嘱,表示在自己去世之后,这套房产由三个孩子共同继承,并让好友书面打印了一份遗嘱,自己和两位好友均在这份遗嘱上签了名字和日期。那么,在前面的公证遗嘱和最后遗嘱均是有效的情况下,小儿子张三提出公证遗嘱优先是否成立呢?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根据该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张大爷在住院后立的打印遗嘱,将房产由小儿子一人继承改为由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共同继承,与之前的公证遗嘱在内容上有所不同,打印遗嘱应视为对公证遗嘱进行了变更。在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应当以后立的遗嘱为准。因此,本案中张大爷生病前立的那份遗嘱虽然进行了公证,但是并不具有优先效力,应当以最后的打印遗嘱为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