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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民法典】检察官教你正确认识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
时间:2024-06-06  作者:罗江区管理员  新闻来源:罗江区  【字号: | |

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六礼”中的“纳征”,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家室”的美好愿望,具有深厚的传统文化底蕴。

彩礼归根结底是“礼”,但一段时间以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有人将彩礼视为衡量爱情深度和婚姻质量的“筹码”,在一些地方甚至形成明码标价的地域“行情”,让身处热恋中的恋人苦不堪言。过分追求高额的彩礼数量,既给年轻人带来经济负担,也给两个家庭带来不和谐因素。因彩礼引发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日益增多……

扭曲的“彩礼观”给年轻人造成经济压力,甚至滋生违法犯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彩礼”为关键词检索有超过10万篇裁判文书,其中刑事案由超过6000起。“这些案件中,男女双方的婚姻不是建立在牢固的感情基础上,而是建立在高额彩礼上,婚后一旦在价值观和生活理念上发生冲突,矛盾就容易外化,升级为纠纷案件。2018年,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故意杀人案。男方婚后因与妻子感情不和,准备办理离婚,但因退还彩礼等事发生矛盾,最后事情失控,男方用一把斧头将妻子的弟弟和母亲砍成重伤,获刑十二年。

如何认定彩礼?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返还、如何返还?彩礼与一般赠与的界限在哪里?接收彩礼的婚约方父母可否作为共同被告?在涉彩礼纠纷中,这些问题成为彩礼纠纷处理的难点。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分别通过案例的形式给您一一讲明白。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应当返还彩礼。

【案例】

2022年,马某、韩某(女)经媒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日,马某给付韩某彩礼礼金188000元,韩某回礼20000元。后双方发生争执,马某提出解除婚约,韩某以男方先提出悔婚为由拒不返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

【检察官说法】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是彩礼最重要的特征,在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给付目的的情况下,应当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实事求是地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本案中,马某基于订婚目的按照风俗给付彩礼188000元,韩某回礼20000元,马某实际给付18000元。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马某提出解除婚约。因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在订婚后也并未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双方因故解除婚约,韩某应返还马某彩礼款,对168000元。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双方有无共同生活及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孕育情况(包含小产、流产等情况)是法院确定返还彩礼比例的重要因素。本案中,双方未登记,未共同生活,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请求全部返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关于彩礼的范围及返还原则所有的内容今天就全部结束了,在这里检察官再次提醒大家:

婚姻如果演变成物质交换,只会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破坏双方的感情,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因此,不管是婚姻当事人还是双方父母,都应当从家庭幸福长远打算,理性对待彩礼给付。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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