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三五岁时,父母不幸双双遇难,张三的爷爷奶奶因年龄比较大且都身有疾病,不具备抚养张三的条件。同村的李四夫妻结婚多年一直没有子女,后经村委会出面,张三被李四夫妻收养,并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张三一直由李四夫妻抚养到18周岁,后张三考上外省的一所大学,自从考上大学,张三便很少回家。张三从小就知道自己的父母不是亲生的,他觉得自己已经成年,立志要自给自足,不再依靠任何人。此后的寒、暑假张三都是自己在外面勤工俭学,拒绝再要养父母给的生活费。张三大学毕业后,想留在大城市工作,而养父母坚决要求他回到身边工作,双方没有达成共识,张三按照自己的意愿留在了大城市,也因此与养父母产生了嫌隙,之后很少回家看望二老。养父母的年纪越来越大,膝下就这一个养子,他们找到村妇联主任,村妇联主任对张三进行了说服教育,张三仍然不愿意回来,并称要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那么,张三可以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吗?
检察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1115条规定,张三成年后和养父母因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李四夫妻已经将张三抚养成年,且在抚养张三期间不存在虐待、遗弃张三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118条的规定,张三在此时解除收养关系,仍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给付生活费。也就是说,即便此时张三与李四夫妻解除了收养关系,他仍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