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职能作用,严格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和区委相关工作要求,维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深入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现公布受理案件范围和六项办理措施,用心用情护航民营企业发展。
受理案件范围
一是涉及民营企业或者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申请立案监督的案件;
二是民营企业家被逮捕后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
三是涉及民营企业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申请监督的案件;
四是涉及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办理超期或者久拖不结,申请监督的案件;
五是对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或者人民检察院生效刑事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案件。
六项办理措施
一是畅通受理渠道。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做好检察服务,开设涉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控告申诉受理“绿色通道”,做好12309检察服务热线值守,信访接待等工作,对符合受理范围的控告申诉案件优先受理。
二是及时精准分流。受理涉案企业控告申诉后,严格执行“七日内回复”和“三个月答复”。第三检察部门建立台账,专人管理,及时准确分流,精准转办交办,做到“件件有回复”,对涉案企业补充提交的控申材料,及时转交案件承办人或承办部门。
三是依法快速办理。对申请立案监督、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财产措施监督、申请超期办案监督、提出刑事申诉等控告申诉重点案件,第三检察部门受理后及时转交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快速办理。对涉案企业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第一时间移送第一检察部。对涉案企业申请财产措施监督、申请超期办案监督案件,一般在受理当天移送第一检察部门,至迟不超过第二天。
四是提高办案效率。涉民营企业案件优先办理,专人负责办理涉案企业控告申诉案件,做到精办快办、公正高效,确保在保障案件质量基础上提高办案效率。
五是确保办案质量。对涉案企业申请立案监督的案件,依法主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决定是否正确或存在错误可能的,及时移送办理。对涉案企业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充分开展补充取证工作。需移送进一步办理的,综合把握案件移送标准,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对涉案企业家申请国家赔偿或者赔偿监督案件,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办理。对阻碍涉案企业律师执业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坚决落实《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充分保障律师会见、阅卷、听取意见等权利。
六是重办案效果。压实首办责任,依法帮助涉案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促进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对原处理结果确有错误的,坚决予以纠正。认真做好检察听证、帮扶救助等息访罢诉、矛盾化解工作。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民营企业行业发展面临共性治理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强化跟进落实,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推动实现源头治理。